加州北区法院:GoFundMe追踪案原告无具体损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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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州北区法院:GoFundMe追踪案原告无具体损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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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综述
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 Shirley Vanasch 等人诉 GoFundMe 案中认定,GoFundMe 未经同意使用了追踪技术,但原告未能证明自己受到具体损害。原告依据加州《侵犯隐私法》第 631 条、第 638.51 条及普通法欺诈提出主张。 法院的结论意味着,在这起案件中,仅凭未经同意使用追踪技术这一事实,尚不足以让原告的主张成立;原告还需证明具体损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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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进展10月28日 05:30
加州北区法院认定 GoFundMe 未经同意使用追踪技术但原告未受具体损害报道时间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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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28日
- PogoWasRight加州北区法院认定 GoFundMe 未经同意使用追踪技术但原告未受具体损害
加州北区法院在 Shirley Vanasch 等人诉 GoFundMe 案中认定,尽管 GoFundMe 未经同意使用追踪技术,原告仍未证明受到具体损害。原告依据 CIPA 第 631 条和第 638.51 条及普通法欺诈提出主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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